健保署公文
公告修訂4.2.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及附表十八之五重型血友病患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之給付規定。
主旨: 公告修訂4.2.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及附表十八之五重型血友病患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之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4節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2.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及附表十八之五重型血友病患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如附件。